2018年5月7日卫辉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受理一起关于赵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一案。1、2018年1 月25日凌晨4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卫辉市学院西路亿隆花园小区楼下,用螺丝刀将被害人崔红卫停放的尼桑车左后玻璃撬开,将车里的20余元现金、一条长白山牌细支香烟盗走。2、2018年1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两人持铁质撬棍在卫辉市健康路三洋百货对过,将被害人郭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雪佛来轿车左后玻璃撬开,将车内郭某某包内的40余元盗走,又将被害人放在车内的邮政、农业等十余张银行卡盗走。后两被告人在自动取款机上,分别取走被害人邮政银行卡内1100元及被害人农业银行卡内10003元。
3、2018年1月26日,在砸过被害人郭某某雪佛来车后,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又来到卫辉市人民路朝阳花园对过胡同内,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的瑞纳轿车驾驶位玻璃撬开,因车内无财物未得逞。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的家属分别于2018年4月24日、4月25日、5月2日赔偿被害人郭某某200元、李某某900元、李某5000元、崔某某800元、李某某100元。
2018年5月28日,卫辉市人民检察院向卫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8年6月26日收到卫辉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违法所得5160元予以追缴后返还各被害人。
作案工具螺丝刀、斧头各一把予以没收。
为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1、在停放车里不要摆放现金、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谨防犯罪分子见财起意。2、俗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广大居民群众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己的戒备之心,从自身开始筑好第一道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