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文件
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我阅读,我快乐”月读一书活动实施方案
为了提高全院干警素质,建设学习型机关,经研究,在我院开展“我阅读,我快乐”月读一书活动,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活动时间:2015.5—2016.4
二、活动参加人员范围:全院正式干警及2014年、2015年被我院评为先进工作者或优秀党员的借调、临时人员;
三、活动内容:
(一)每名干警每月限自选自购一本书籍,购书种类不限;(低级趣味除外)书的定价在40元(含40元)以内;购书地点不限,可以是新华书店,也可以是互联网上或其它地方;但购书时须用公务卡支付,购书后凭购书发票和公务卡支付小票经宣教科登记后按财务制度到单位报销;
(二)干警将新购书籍阅读完后,交还宣教科,经宣教科登记后可以继续选购1本书籍,也可以借阅其它干警交还到宣教科的1本书籍,但借阅书籍后,不得再自行购买书籍;同样,选购书籍后不得同时借阅本院书籍;
(三)宣教科应将已购书籍公示在内网,干警在购书前应查阅现有购书清单,避免重复购书,并指定一名干警负责对书籍进行登记、借阅、保管;
(四)每周三为全院干警购书登记、借阅、交流日;
(五)宣教科每半年要组织一次干警读书座谈会,分享读书心得,向干警推荐好书,评选读书积极分子;
(六)对被评为读书积极分子的干警,在原来每月购书权限40元的基础上予以提高到50元;
(七)干警对借阅的书籍要多加爱惜,对毁损严重或丢失的,需照价赔偿;
(八)院里提供书籍保管场所,保管人员要妥善保管书籍,及时修补破损书籍,因保管不善造成书籍丢失的照价赔偿;
(九)凡经宣教科登记后在院里财务报销的书籍所有权归本院,干警只有使用的权利,不得长期占有。
四、活动的组织:
“月读一书”活动由宣教科负责组织实施,未尽事宜由政治处负责解释。
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2015年4月22日
卫检〔2015〕28号 签发人:潘国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