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于2017年2月28日来到与其熟识的卫辉市古楼街住户陈某某家中,利用陈某某在家熟睡之机,将其停于家中的小刀牌电动自行车偷走,后张某某将该车辆骑至卫辉市南站王某某收废品处变卖,所得450元赃款被其用于日常花销。2017年5月31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又在卫辉市健康路西段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附近趁李某某停车未落锁之机,将李某某的电动车骑走,遂即被抓获。上述物品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3020元。
卫辉市公安局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侦查,2018年3月1日向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同年3月7日,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依法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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