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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辉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报告
时间:2018-07-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8626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上

卫辉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杨新平

 

卫辉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报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民事诉讼和执行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标志性职能之一。2013年以来,我院在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以全国检察机关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推进年活动为抓手,以问题为导向,以创新为动力,建章立制,多措并举,夯实民行工作基础,提升民行工作效果。截止20183月底,我院共受理民事行政案件566,其中办结532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1件,已被法院采纳19件;不支持监督申请50件;促和27件;执行监督269件,均被法院采纳并回复;纠正违法共有44人(含4名审判法官)受到党政纪处分;提请抗诉6件,均被采纳;移送犯罪线索1825人,其中刑事立案24人。另外办理市院案件30件,其中提请抗诉6件均被采纳,抗诉1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并被采纳1件,11件不支持监督申请。在新乡市民行工作考评中我院民行工作连续七年位居前三名。民行科长景志根由于工作成绩突出,2015年荣获河南法制日报评选的“平安河南十大金牌调解之星”荣誉称号;2016年荣获省检察院“个人二等功”;2017年荣获新乡市检察院评选的“最美检察人”荣誉称号。

一、主要做法

我院在办案实践中,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立足检察监督职能,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方法,提升工作质效。

(一)建立终端倒查机制。突破“就案办案”的局限性,立足执行监督案件中发现的线索,实施终端倒查,从执行程序逆查至裁判结果,扩大案件审查范围,力争取得通过一案发现监督一片的办案效果。近几年来,我院办理的执行监督案件,并未依照常规程序进行结案,而是立足执行监督中发现的线索,再次启动调查核实程序,实施终端倒查。办案人员依职权调取了法院的审判卷宗,并采取询问当事人、协助查询等方式对相关情况深入调查,取得了良好的法律监督效果。

(二)化解纠纷方式多元化。民行业务性质特殊,绝大多数案件都源于当事人申请、申诉或者控告等,案件也大多经过数年,甚至数十年的诉讼、信访等。当事人往往把民行监督作为其争取自身权益的最后一根稻草,紧抓不放。一旦办案结果无法达到当事人预期,就会使矛盾更加激化。为此,我院积极构建“抗调结合”纠纷解决机制努力完善民事检察促和工作,使检察促和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切实将民事检察工作做到接地气连民心,实现化解纷争在萌芽,解决矛盾在基层,获得了广泛的社会认可。如:余福平和余海、余永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005年元月,余永民结婚,余福平在堂弟余永民家中帮忙时不慎落入一锅开水中,烧伤面积达60%,烧伤程度为6级。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余福平将堂弟余永民及其父余海诉至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发还重审、二审、新乡中级法院再审,法院只判决余海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余福平不服,申诉至省高级法院,省高级法院裁定驳回余福平的再审申请,余福平进京信访。事情发生10年后,2015年余福平来到新乡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我院负责办理该案,经调取相关卷宗及调查落实后,认为:余海和余永民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只对余海作出判决是错误的,但因双方当事人是同姓近邻,调解是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最佳方式,经过不懈的努力,终于余福平自愿与余海、余永民达成和解协议,收到了良好的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活跃监督思维,提高对案件线索的敏感性。民事虚假诉讼案件具有虚假手段高度隐蔽和真假民事法律关系交叉混淆的特性,在案源发现和案件识别上存在一定的难度,对办案人员的法律功底和思维敏捷性有着较高要求。为提高干警的法律素养,活跃干警的监督思维,我院一方面组织民行科干警加强学习:学习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条文,充实自身;学习其他地市开展虚假民事诉讼监督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开拓眼界;另一方面,要求承办人在办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必须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充分考虑案件所涉基本法律关系是否真实,案件证据链条是否完整,案件是否存在当事人或办案人员涉嫌犯罪的迹象等等。

(四)转变监督方式,探索构建多元化监督模式。2015年我院在办理张彦军等五人和建材公司虚假诉讼系列案件中,在依法监督法院改判的基础上,向有关单位和部门移送了9起犯罪线索,并向相关部门提出了对责任人给予党政纪处理的建议,全部予以采纳,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检察机关办理此类虚假诉讼监督案件积累了经验。同时,该系列案件也是民行部门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对新型多元化监督模式进行的一次有益探索。案件以执行监督申请为起点,经过分析研判,依职权启动再审监督审查,最终提出5份再审检察建议和1份审判程序违法监督检察建议,即该系列案件涵盖了民事诉讼监督的三大内容——结果监督、程序监督和执行监督。将三项监督职能有效地融合运用,获得了三重的监督效果。

(五)拓展监督手段,依法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倚重书面审查、忽视调查取证是民行案件办理中的通病,也是制约办案质量提升的桎梏。尤其是在办理虚假民事诉讼监督类案件中,由于造假手段隐蔽、当事人串谋,仅仅通过对卷宗材料的书面审查,很难获取充分性的证据。为克服上述办案中的弊端,我院强调必须立足案卷找疑点、加大书面审查力度的同时,依法充分行使民行检察调查核实权。

(六)延伸监督触角, 建立拓宽案源的长效机制。民行案件案源不足,其原因多方面的。单从主观原因来看,坐等案件上门,就案办案,案件调查浮于表面等都是普遍存在的情况。我院针对民行案源不足的问题,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多管齐下,变被动为主动。一是对正在办理的案件要进行深入研判,主动发现和收集线索,以小见大,拓宽案源。对调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纪的迹象要深入挖掘,延伸监督范围,及时搜集、固定违法犯罪证据,扩大监督效果。二是不定期从法院调取审判、执行类(特别是案外人提出异议及未执结)案卷宗,依职权启动监督审查。三是主动加强合作,与本院内设机构及有关单位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实现案件线索共享。

(七)以民事虚假诉讼监督为抓手,认真分析虚假诉讼案件的发案规律。着力完善虚假诉讼法律监督链条,不断加强对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行为的监督,强化民行监督力度,提高基层诉讼监督规模和监督效果,深入推进“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推进年”活动如:在办理彭永利等五人与新乡市陈煤新型环保建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系列虚假诉讼案中,因本案发生在已资不抵债企业的财产纠纷这一虚假民事诉讼的高发领域,虚假诉讼标的额较高(2469万),权益受损案外人较多,对社会稳定的影响较大。当时建材公司在企业濒临倒闭时,为规避法院执行企业财产与公司主要股东彭永利等五人恶意串通,虚构巨额债权债务,借用合法的民事诉讼程序,企图参与公司财产分配,严重侵害了真实债权债务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我院发挥民事检察监督职能,依职权主动发现案件线索,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深入分析研判案情,向原审法院提出五份再审检察建议,最终促使该系列案件均依法改判,并向原审法院发出追究原审承办法官纪律责任的检察建议,向司法局发出追究代理律师相关责任的检察建议,向相关单位移送的九起犯罪线索有八起已进入刑事司法程序。

(八)以执行监督专项活动为契机,积极探索民事执行监督工作机制方法。以专项活动为契机,明确监督重点,依法监督纠正法院执行过程中的违法问题,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结合以往办案经验,分析提炼法院在执行环节易发的违法、违规情形,梳理出不依法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不力及怠于执行等不作为行为,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和执行严重不规范等乱作为行为。经过全面系统总结,找准法院执行症结,对照清单、有的放矢展开监督,迅速打开突破口。如:2014年我院按照新乡市院的要求,对法院的执行案件进行专项监督,向法院发出105份检察建议,均得到了回复,且采纳效果较好。

    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2013年以来我院民行工作虽然在民事诉讼和执行监督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仍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

(一)监督工作成效与上级要求、人民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由于历史原因,“重刑事轻民事”的现象仍然存在,影响民事诉讼和执行监督职能的发挥,还存在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的问题,对社会上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监督力度不够,民事诉讼和执行监督的职能未得到充分有效发挥。一些民行检察人员专业化程度不够高,监督能力不够强,办案质量和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监督机制还不够完善和规范。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间协作配合不够完善,如部门间的线索移送和两法衔接平台的共享;检察机关对民行工作宣传不到位,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能不够了解,民行监督的社会知晓度有待进一步提高;有些被监督者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个别再审案件改变原判决难的问题仍然存在,与法院的沟通协调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三)面临新的挑战和压力,民行检察队伍素质不高、人员匮乏的矛盾日益突出。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将检察监督置于法院的再审环节之后,当事人将检察监督当做权利救济的最后途径,诉求得不到支持时,到检察机关上访甚至缠访、闹访的现象明显增多,检察机关防范办案风险、化解矛盾纠纷的压力明显增大。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更新执法理念,强化法律监督,全面履行监督职责,为建设法治卫辉作出应有的贡献。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民事诉讼和执行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全面履行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调查等手段,真正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不断完善监督体系,健全监督机制,提升监督能力,坚持不懈规范司法行为,构建多元化法律监督格局,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优势,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精细化工作。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努力当好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守护者。突出重点,紧紧围绕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民生民利,加大监督力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健全受理工作机制。当事人到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不收任何费用,源于此,一些当事人滥用申请权,往往是一份申请书往检察院一递,哪怕是毫无任何意义的案件,甚至通知到当事人不到案的,检察机关就得忙几个月,建议参照法院的收费办法对申请监督的当事人收取一定的费用,以防止其滥用申请权。

    (三)加强队伍建设,自觉接受监督。认真开展党的十九大精神教育活动,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建设,引导民行检察人员牢固树立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执法理念。大力开展学习培训和研究活动,提高教育培训、岗位练兵的针对性、实效性,增强干警业务能力和办案水平。打造专业化民行检察队伍,做好民商法律专业人才引进、培养工作,保持业务骨干相对稳定。牢固树立自觉接受监督意识,更加自觉的把民行检察工作置于人大监督之下。定期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审议,加强与各级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沟通联系,虚心听取意见、建议和批评。加大民行宣传力度,深化检务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评议,提升执法的亲和力和公信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们将高度重视本次人大常委会提出的的建议和意见,不断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工作,努力为建设“四个卫辉”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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