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赔偿请求人按要求提供申请书及身份证明、相关文书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备的,要求补充齐备。赔偿申请材料齐全的,导入业务应用系统,启动办理程序。
二、办理:1、受理后5日内立案。2、调阅相关卷宗审查,必要时可以做补充调查。3、自正式受理赔偿申请后两个月内做出是否予以赔偿的决定(符合中止情形的除外)。
三、送达赔偿请求人:1、赔偿请求人不服本院赔偿决定的,自收到赔偿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议。2、赔偿请求人同意本院赔偿决定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
四、执行赔偿决定:1、赔偿请求人书面提出申请。2、支付赔偿金的,本院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负责办理。3、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原案件承办部门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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